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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猪猎人(03)(第3页)

两个当事人拖延时间,单纯複诵类似「我不知道这样犯法」

的毫无法律素养的抗辩,加上我天生颇重的书呆子气,让对方的诉讼代理人

,也就是检察官,不时对我露出苦笑,大概在想说果然是初出茅庐的小嫩砲,什

么都不会。

就在第三次开庭,我的两个当事人阿生和小史已经愁眉苦脸等着迎接败诉,

也几乎是判决定谳的最后一次开庭,我发动进攻了!这是二审的最后一次言词辩

论,如果这次再输,虽然理论上还有第三审的机会,但是第三审在最高法院只会

审酌法律有无适用错误,不会再重新检视事实上的证据;所以如果这次再败诉,

阿生和小史就几乎等于没有翻生的机会,必须在监所当满好几年的「香蕉」(妨

害性自主的受刑人在监所代称「香蕉」,会受到特别的「照顾」),简直生不如

死!多亏我的两位当事人对我百般容忍,硬生生在看守所多待了几个星期,这才

换来这一次的机会。

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条规定,性侵害犯罪之桉件,审判不得公开。

但经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,经本人及其法定

代理人同意者,则例外可公开审判。

由于我之前的废材表现,已经比意料中的还多开了一次庭,审判长一开始就

不耐烦地说:「这个桉件今天就把它结掉吧。」

意思是下次就要宣判了,对方当事人和检察官也觉得今天也是例行公事,流

程跑一跑就结束了,没有什么意见,而且我方能举证的较为私密的证据和影像都

已经在之前勘验过,加上对方当事人似乎想要炒作这个桉件,竟同意媒体在旁听

席旁听,一时之间,法庭上塞满了吃瓜群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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